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詢問了證人,并就相關事實和證據發表了質證意見。被告人薄熙來對指控的主要事實,多以“與我無關”“印象模糊”等進行辯解,不承認指控,但沒有提出否定指控事實的證據。辯護人就證人證言的真實性、相關證據的合法性等發表了質證意見。公訴人對此作出回應,明確提出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交的相關證據,來源清楚、提取合法、內容真實,結合全案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
法庭辯論階段,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公訴人宣讀了公訴意見書,被告人薄熙來作了90分鐘的自行辯護,辯護人發表了辯護意見。控辯雙方就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發表意見。
公訴人指出,經過當庭舉證和質證,充分證明了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人強調,犯罪事實是客觀的,并不隨被告人的主觀意志而轉移;認定犯罪事實,是以全案證據為依據,妄圖否認、推翻客觀存在的犯罪事實,都是無濟于事的。公訴人向法庭提出,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國家法律,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又拒不認罪,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被告人薄熙來在辯論中仍以“不知情”“與自己無關”“證人證言不合情理”等否認起訴指控。辯護人從被告人的犯罪動機、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取證過程合法性等角度發表了辯護意見。審判長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
辯論終結后,法庭保證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陳述的權利。被告人薄熙來作了最后陳述。隨后,審判長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第五日庭審情況:
·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一審庭審26日13時結束 擇期宣判
第四日庭審情況:
·公訴人證據顯示:薄熙來打罵王立軍 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
·公訴人:王立軍因薄谷開來殺人遭薄熙來打罵等證詞可作定案證據
第三日庭審情況:
第二日庭審情況:
首日庭審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