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正式實施后的第一個“十一”黃金周已經落幕,在法律的制約下,旅游市場開始朝著更規范、更透明的方向轉向。然而,縱觀“十一”黃金周期間發生的種種情況,“有法可依”的旅游卻遭遇了“有法難依”的窘境,被寄予厚望的旅游法并未能有效稀釋這一鍋“黃金粥”。
云南香格里拉景區部分導游強制游客參與“藏民家訪”、鼓浪嶼“野導游”攬客不成毆打游客等事件的發生、發展以及處理過程暴露了旅游法在貫徹執行各個環節中存在的不足,知法不全、執法不嚴、用法不精,這是旅游法急需突破的幾個障礙。
“知法不全”是公眾層面亟須解決的問題。知法才能守法、用法,“十一”之前全國各地都大張旗鼓地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旅游法的宣傳普法工作,但從實際效果看,在媒體的“重點引導”下,公眾除了對團費、購物等熱點方面給予了重點關注外,對于旅游法中涉及旅游參與者切身利益的條款缺乏深入了解,致使其在遭遇糾紛時無法有效維護自己權益。提升公眾的知法程度,有賴于普法部門采用更加細化、內容全面的工作方法,更需要公眾深入學法,對法律的了解不能止于表面。
“執法不嚴”凸顯出旅游法執法主體存在的缺陷。目前我國各級旅游主管機構都已經組建了執法隊伍,但是在執法過程中依然出現了執法力度不夠、執法主體不明等情況,“多龍治水”導致一些問題屢遭推諉,更有部分地方的旅游執法機構出于對地方利益的保護,竟然縱容違法行為的存在。盡快明確旅游法執法主體的權限、執法方式等已經迫在眉睫,而如何在利益鏈條面前做到“自己的刀”敢于“削自己的把”也是亟待破解的難題。
“用法不精”是一系列旅游“頑疾”久存不去的原因之一。景區“票中票”“黑一日游”等痼疾長期存在,執法部門的“懶政”思維卻給了違法行為滋長的土壤,對于一些“具體問題”缺乏“具體分析”的耐心,執法“草草了事”,缺乏常態監管,無法徹底解決問題,致使違法行為屢屢死灰復燃,傷害公眾權益。
旅游法的頒布執行是對旅游市場的規范與推動,在旅游法執行的初期階段暴露出的種種問題,是對于立法、普法、執法等各個環節的整體檢驗。相關部門應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并以此為契機對法律條文、執法方式等進行細化和調整,使旅游法以更加積極、更為完善的姿態保障各方利益,推動旅游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記者劉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