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薄熙來的辯護人除提出與薄熙來上訴理由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外,還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一審庭審中播放的法國別墅幻燈片不能證明系薄谷開來、徐明當時觀看的幻燈片;辦案人員提取幻燈片的蘋果牌電腦系2005年生產,不可能在2002年用于播放幻燈片,且該電腦及儲存在該電腦中的幻燈片未經一審庭審出示、質證,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2、涉及法國別墅的書證均來源于境外,但未經公證、認證程序,亦非通過司法協助途徑調取,真實性無法確認,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薄谷開來系涉案別墅的實際控制人。
3、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之外其他人員支付的費用不應認定為薄熙來受賄數額;認定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費用的部分票據真實性存疑,相關費用不應計入薄熙來受賄數額。
4、一審法院未考慮薄熙來涉嫌受賄犯罪大多是被動所為、事后知情,對其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過重。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相關證據均已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并經質證。本院經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