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視工作主要程序
巡視準備:向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和中央組織部、審計署、國家信訪局等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研究制定巡視工作方案,向被巡視地區、單位印發巡視通知等。
巡視了解:向被巡視地區、單位通報巡視目的和任務,公布巡視組監督的范圍、工作安排和聯系方式,通過各種渠道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存在的問題。巡視期間,發現領導干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等問題,及時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匯報:巡視了解結束后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情況,主要反映巡視發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巡視反饋:向被巡視地區、單位反饋巡視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的意見建議。反饋工作應體現從嚴治黨的精神,嚴肅認真,形成震懾。
移交督辦:對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歸口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分別移交中紀委、中組部有關部門或中央有關職能部門處理并及時督辦。對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整改情況,以適當方式開展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