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央巡視組今年第二輪巡視的10個組,分別對山西、吉林、安徽、湖南、廣東、云南、新華社、國土資源部、商務部、三峽集團開展巡視。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巡視工作進行了重大決策和部署,尤其是巡視工作在今年的密集開展,引起了黨內外的廣泛關注。
對于中央巡視組如何開展工作,外界一直多有猜測。10月28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對此進行了專題解讀,使巡視工作更加“透明化”。
組長不是“鐵帽子” 一次一授權
據中紀委官網介紹,黨中央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中央負責并報告工作。這一領導小組在中紀委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黨中央同時設立具體承擔巡視任務的巡視組,后者需要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中央巡視組實施組長負責制。中央建立巡視組組長庫,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每次巡視任務提出組長人選,這意味著每次巡視結束后,組長的任務也隨之結束。在此前的第一輪巡視工作中,巡視組組長均由正部長級高官擔任,副組長也全部由副部級干部擔任。
中紀委書記王岐山曾強調,巡視組組長不是“鐵帽子”,一次一授權。除組長外,巡視組還設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工作職位。
中央巡視組巡視的對象,主要包括下列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同級政府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