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個人事項
完善管理家人出國
解讀稱,今后還將著力健全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財產、出國(境)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的試點,抓緊制定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加強報告核查結果的運用和違規懲戒力度;建立健全對國家工作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強化對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監督。
曾有反腐專家分析出裸官的腐敗路徑:非法斂財→家屬移民海外→轉移不明資產→擇機外逃。
>>國家反腐立法
近期做好反腐立法
根據形勢的發展和任務的需要,不斷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法規制度。一要把那些經過實踐檢驗、適應形勢發展的黨紀政紀規定和行政規章上升為法律法規,盡快形成較為完整的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二要不斷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各項專門法律法規。從長遠看,反腐倡廉法律法規應當由反腐敗法這樣的廉政基本法和有關單行法律、配套法規組成。
解讀指出,從近期看,應重點做好反腐敗單行法律和配套法規的立法工作。要健全腐敗案件揭露、查處機制,暢通來信來訪和網絡等各種信訪舉報渠道,完善保護證人、舉報人制度;完善懲治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犯罪法律法規,對腐敗實行零容忍政策;規范國家工作人員從政行為方面的法律規定,健全完善防止利益沖突法律法規,著力整合預防腐敗各項法規制度;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完善反洗錢法律法規,健全防范腐敗分子外逃和追逃追贓機制,逐步形成與堅決懲治腐敗和有效預防腐敗要求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
□專家解讀
用專門法律防利益沖突
中央編譯局當代馬克思主義研究所所長、研究員何增科指出,利益沖突這一廉政概念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擾,所發生的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沖突的情景和行為。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在二戰期間正式使用“利益沖突”這一用語,制定相關法規,并把防止利益沖突視為鏟除腐敗的根源,有效預防腐敗的重要策略。
何增科指出,目前我國在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提倡公開透明的競爭方式等方面取得了很多進展,但是總體來說,在避免利益沖突方面管理粗放。比如公職人員接受外部的宴請、會議邀請、接受禮品、離職以后到原單位辦事等方面,一旦收受禮品,向誰申報?誰來對禮品估價?最后禮品交給誰?什么樣的會議能夠參加什么樣的會議不能參加,誰來評價會否產生利益沖突?這些都沒有明確規定。
何增科指出,目前我國防治利益沖突的規定散見于各種法律、規定、條例、準則中,沒有形成體系,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因此建議借鑒國外經驗,制定專門的《防止利益沖突條例》或者《防止利益沖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