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排放水污染物等危害南水北調工程水質安全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在受水區地下水超采區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在受水區新增開采深層承壓水,或者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干線規劃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庫及其上游通航河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海事、漁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予以扣押,對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采取卸載等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穿越、跨越、鄰接南水北調工程輸水河道的橋梁、公路、石油天然氣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設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危害南水北調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由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單位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在補救措施落實前,暫停工程設施建設。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危害南水北調工程設施,或者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內實施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審批有關行政區域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在東線工程干線、中線工程總干渠設置排污口的;
(二)排污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違法批準建設污染水環境的建設項目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等嚴重后果,未落實補救措施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指從江蘇省揚州市附近的長江干流引水,調水到江蘇省北部和山東省等地的主體工程。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指從丹江口水庫引水,調水到河南省、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的主體工程。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指東線工程、中線工程分水口門以下,配置、調度分配給本行政區域使用的南水北調供水的工程。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