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新修訂的2014年度《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規范》正式出臺,新規修訂新建商品住宅監管內容,增加預定監管,公示材料補充《天津市商品房預定協議》示范文本;修訂經紀機構監管內容,增加經紀人員、房屋信息監管;修訂檔案管理,增加15項考核標準,使之真正促進天津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而對于市場監管中發現開發企業、經紀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新規提出可以采取責令當場整改、責令限期整改、約談負責人等監管措施。
市場監管中發現新建商品住宅銷售現場、經紀機構經營場所公示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要求,情節輕微,無嚴重后果的,責令當場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監管人員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于期滿后復查。
對存在不規范交易行為的開發企業、經紀機構,監管部門進行約談,予以警示。開發企業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約談開發企業負責人后拒不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監管部門填寫《關閉商品房管理系統網簽功能情況》,上報市局批準后,關閉網簽功能,同時暫停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等審批業務,責令企業限期整改:一是監管部門對企業全部銷售人員開展專業培訓,講解房地產政策法規,明確監管要求;二是企業按要求整改,在規定期限內,符合監管要求。
開發企業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多次違法情節惡劣的,監管部門將在天津市主要媒體公開曝光。監管部門發現開發企業涉嫌無證售房、代理機構涉嫌未備案售房、代理無證房等違法行為的,將相關情況和證據移送執法部門,經調查情況屬實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又訊記者獲悉,新版《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規范》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紀人員數量、執業情況是否符合規定,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是否公示材料,房屋信息是否符合要求都將列入日常監管。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
日常監管中,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全部材料,其中就包括明確中介機構的服務收費標準。《關于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規定了中介服務的基本服務項目、最高收費標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