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行政壟斷是中國經濟生活中常遭受詬病的社會現象,以至于8月底出臺的《反壟斷法》被人們寄予厚望。在這部法律出臺的前后近20年間,不同的利益相關方,從各自的角度提出觀點,爭論和博弈從來沒有停止。
由此,反壟斷法之劍,能否揮向行政壟斷,關系著反壟斷的實際效果到底如何。就這一焦點問題,記者采訪了反壟斷法立法專家組成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黃勇教授。
必須“創造”競爭
記者:反行政壟斷是不是大多數國家反壟斷法針對的重點?
黃勇:反行政壟斷并不是大多數國家反壟斷法針對的重點,這些自由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規制的是經濟壟斷違法行為,比如禁止壟斷協議、防止濫用市場支配力以及經營者集中控制制度。
并不是說在市場經濟制度成熟的國家不會存在行政壟斷,只是他們將該問題放在憲政體制和其他相關法律中去解決。還有一些轉型國家,比如俄羅斯、東歐的反壟斷法中也有規制行政壟斷的條款,但他們實施的是激進的全面變革,包括政治和經濟制度,而我們是漸進的經濟體制改革,二者之間行政壟斷的存在空間不同,規制的力度自然也不一樣。
在目前轉型時期的中國,行政壟斷之所以突出,是由于歷史上的計劃經濟體制所遺留下來的結構性問題。中國現階段反壟斷法的任務,還是培育和完善市場機制,使其充分發揮作用,不僅僅是維護競爭,還必須“創造”競爭。這次《反壟斷法》中對行政壟斷、行業協會壟斷等行為的法律規制都很強烈地說明了這一點。
記者:在規制行政壟斷上,《反壟斷法》最突出的特點是什么?
黃勇:規制行政壟斷是《反壟斷法》中的一個重要部分,甚至成為專門的一章——“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和限制競爭”。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全面地列舉了幾乎所有行政壟斷的表現形式,甚至包括了界定抽象行政行為壟斷,即“行政機關不得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為內容的行政法規或規定”。這是一個相當大的進步。
在規制的行政壟斷行為中,針對的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比如證監會、保監會等,規定這些機關或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各種方式排除、限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