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英文《中國日報》8月24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表示,中國將進一步總結經驗,逐步完善審理各類海上污染損害賠償糾紛的規則,不斷加強海洋環境司法保護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劉貴祥在接受中國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關于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7月1日生效,這是高法在結合我國法律規定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基礎上,對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作出具體實施性規定。
但是,劉貴祥表示,規定中涉及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制度,是我國針對油輪裝載的持久性烴類礦物油的污染所規定的專門制度,對其他海上油類以及非油類的污染損害,這一規定并不適用。
劉貴祥表示,近年來,我國要求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數量有較高增長。但對于其他油類以及非油類海上污染損害,是否應當建立類似基金制度予以保障,目前尚缺乏相應的制度基礎,還不能將上述基金制度擴張適用于其他海上污染損害賠償。按照現行制度,其他海上油類以及非油類的污染損害的賠償,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劉貴祥說,今后,我們將以規范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為新起點,進一步總結經驗,逐步完善審理各類海上污染損害賠償糾紛的規則,不斷加強海洋環境司法保護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主要負責涉外商事海事方面的審判。
英文原文請見:http://m.orobotics.cn/usa/china/2011-08/24/content_13177865.htm。特別說明:因中英文寫作風格不同,中文稿件與英文原文不完全對應。(中國日報記者 趙逸男 編輯 呂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