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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水郭幫軍等人強奸幼女案一審宣判 2009-09-04 09:21
中國日報網中國在線消息:9月3日,備受社會關注的云南省建水縣郭幫軍等人“強奸幼女”案一審有了結果,被告人郭幫軍、莊定祥、聶某某(女)、李某(女)、莫某(女)、肖某(女)強奸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7年、5年、5年、3年不同刑期。 因案件涉及個人隱私以及未成年人,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郭幫軍、莊定祥和被告人聶某某及其法定監護人、被告人莫某及其法定監護人、被告人李某及其法定監護人、被告人肖某及其法定監護人、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期間,被告人郭幫軍將被告人肖某介紹給被告人莊定祥認識后,被告人肖某又將被告人聶某某介紹給被告人郭幫軍、莊定祥認識,被告人郭幫軍要求被告人聶某某、肖某幫忙找“處女”與其發生性關系,并承諾給聶、肖兩被告人一定報酬。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期間,被告人聶某某單獨或伙同被告人肖某、李某、莫某,先后威脅、強迫建水縣某中學初二年級學生江某、趙某、楊某(三人均未滿14周歲)到該縣多家酒店分別給被告人郭幫軍、莊定祥多次奸淫。 2009年4月26日10時許,公安民警通過電話通知被告人郭幫軍后,郭幫軍主動到當地公安局接受調查;隨后,被告人肖某和莊定祥到當地公安局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幫軍、莊定祥明知是在校讀書的幼女而實施奸淫,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且情節惡劣,社會影響極壞,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聶某某、莫某、李某、肖某在被告人郭幫軍的指使下,采用威脅、強迫手段,分別幫助被告人郭幫軍、莊定祥實施奸淫幼女的行為,亦構成強奸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幫軍指使他人找“處女”后,被告人郭幫軍、莊定祥分別奸淫幼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聶某某、莫某、李某、肖某幫助他人奸淫幼女,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郭幫軍、莊定祥、肖某作案后,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聶某某、莫某、李某、肖某作案時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郭幫軍、莊定祥認為其行為不構成強奸罪,被告人李某、莫某、肖某認為對其量刑過重,均表示不服判決,要上訴;被告人聶某某則未表示是否上訴。 編輯:鄧京荊 來源:中國日報社駐云南記者站 (記者 李映青 Angelia 通訊員 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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