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也注意到了這種現象。安徽、河南兩省的高級人民法院在2007年分別發布了規范馳名商標司法認定行為的文件,要求嚴把馳名商標司法認定關。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則在2008年11月發布《關于在民事審判中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將“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列為“審判中應當特別關注”的案件類型之一。
不過,上述省高院發布的文件效力僅及于本省的范圍。企業往往會選擇去外省的法院起訴,在異地完成對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
記者發現,義烏市在2008年前三個月認定的23件馳名商標中,除了兩家企業獲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行政認定外,其余21件都是通過外省的法院作出的司法認定。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2008年中國商標戰略年度發展報告》顯示,2008年通過行政認定的商標共228件。
“亡羊補牢”有待多方協力
2009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在馳名商標司法認定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也作出了反應:先是在1月5日發布《關于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將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交由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直轄市轄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類民事糾紛案件,需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未經批準的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類案件。”此舉被認為是“扎緊”了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口袋”。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從5月1日起實施。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在就該司法解釋答記者問時特別提到:“由于域名的申請、注冊較為容易,如以認定商標馳名作為對抗此類域名注冊或者使用的前提條件,易于使當事人‘自行’注冊域名并據此提起訴訟尋求認定馳名商標,達到故意‘設局’認定馳名商標的目的。此類現象已多為有關方面所詬病。”因此,該司法解釋將此類案件作為不予審查馳名商標的情形予以規范。
該司法解釋對于何種情況下能通過司法認定馳名商標作了嚴格的限定,并對認定馳名商標的證據作了較之《商標法》第十四條更為嚴格和具體的規定。此外,為防止當事人在馳名商標認定中“串通”造假,該司法解釋還規定:“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于商標馳名的事實,不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自認規則。”
就職于北京市某商標代理機構的胡文光(化名)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這兩項舉措有利于遏制一些企業濫用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的現象。“我代理的一個客戶是國外的一家大公司,但辦了好幾年也沒能把馳名商標的認定給辦下來。之前他們的代表問我:‘為什么有那么多不知名的小企業能那么快就獲得馳名商標認定?’我當時都不知道該怎么回答才好。但現在我可以告訴他,馳名商標的認定不是那么容易的。”胡文光說。
他認為,這一司法解釋的施行,有助于各企業在一個公平的環境下,平等地參與馳名商標認定的競爭。
在陳建民看來,保護馳名商標的本意,是要鼓勵企業通過提高產品或服務的質量來促使名牌的產生。但近年來,在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實踐中出現的造假行為,客觀上偏離了設立馳名商標制度的初衷。“許多質量平平的產品都貼著馳名商標的標志,這首先損害的是消費者的利益和他們對馳名商標這一稱號的信賴。此外,馳名商標的泛濫會助長一種不好的風氣,企業可能不再重視產品質量,轉而關注商標的知名度。這對那些真正符合馳名商標標準的企業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陳建民對最高人民法院今年針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出臺的相關舉措予以肯定,認為這些舉措可以起到“亡羊補牢”的作用。但她也表示,僅僅約束法院的行為并不能完全補上制度的漏洞。在許多地方,政府把獲認定的馳名商標數量視為考核政績的指標之一,并出臺相關政策獎勵本地企業去新創馳名商標,這恰恰是導致馳名商標認定“異化”的原因之一。
“馳名商標是企業的榮譽,而不應被看作是政府的政績。”陳建民說,“我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在規范法院司法認定馳名商標行為的同時,也能促使地方政府對目前政績評價體系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指標作出修正。”
來源:中國青年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