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點民生資金和民生工程審計情況
(一)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資金等民生資金的審計情況。2009年,在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財政收入增幅減緩的情況下,各級財政仍大幅度增加民生投入,著力提高社會保障能力和生產生活水平,相關地區收到中央財政安排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比上年增長21.02%,各級財政籌集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分別比上年增長25.58%和61.50%,對擴大內需、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從審計情況看,上述政策執行和資金管理中存在以下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是部分政策在執行中存在偏差,影響相關政策目標的實現。按規定,中央財政新增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80%以上應集中用于農業主產區特別是糧食主產區,但2007年至2009年,中央財政新增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分配至全國農業主產區的比例分別為69.98%、76.97%和78.72%,其中分配至13個糧食主產省區的比例分別僅為61.84%、65.19%和69.12%。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分配中,由于對保障對象的審核和監管機制不夠健全,人口變動、收入財產等信息尚未實現共享,有194個區縣向不符合條件的6.29萬戶家庭發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補助3.3億元,其中向1.19萬戶登記擁有個人企業、車輛或2套以上住房的家庭發放7376.65萬元;9個城市向705戶不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86.89萬元、分配廉租住房74套。
二是部分項目進展緩慢,有的未能達到預期效果。審計調查發現,有些地方簡單按人口數量或行政區域平均分配資金,有的地方性工作計劃與中央下達的年度計劃未能有效銜接,加之普遍存在的地方配套資金不到位問題,影響到一些項目的實施進度。抽查19個省市的448個新建廉租住房和10個棚戶區改造項目,截至2009年底,分別僅完成計劃投資額的41%和42%,其中225個項目的地方配套資金落實率平均為44%;抽查19個省區的103個縣,2006年至2008年計劃內還有123.3萬人的飲水不安全問題未解決,占計劃的15.79%;抽查18個省區的156個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有60個未能發揮預期效益,占38%。
三是部分項目管護措施落實不到位,后續管理尚需加強。隨著廉租住房大批建成并逐步投入使用,一些地區出現了租金收取難、日常管理維護難和不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戶退出難等現象,不利于形成廉租住房入住和退出的良性循環機制。抽查的1181處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均未落實所有權,工程運營和后續維護前景堪憂,有的已建成工程存在供水水質合格率偏低、運營成本偏高、管理維護不到位和工程利用率不高等問題。
審計還發現套取、滯留、轉移挪用或擠占財政資金等問題7.14億元,其中:涉及農業綜合開發資金3.57億元、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3.06億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0.51億元。
針對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資金審計反映的問題,水利部下發了《關于加強農村水資源保護工作的通知》(辦資源函〔2009〕289號)等文件,并派出督導組前往19個省區市督促整改;針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審計發現的問題,有關地方進行了集中清理和核實,已歸還被擠占資金824.98萬元。
(二)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跟蹤審計情況。按照國務院批準下發的《關于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審計工作安排意見》,審計署先后組織8000余名審計人員對1.3萬個重建項目進行了跟蹤審計,審計覆蓋面分別占中央和地方投資額的60%和80%,并從審計署選派33名干部到重災地區掛職。從審計情況看,有關部門和地方積極調配資源,注重加強統籌協調,保證了重建資金的安全完整和建設項目的順利推進。但災后重建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中央重建基金結存于多個部門和單位,部分資金使用不夠規范。重建項目多、資金來源廣,由于缺乏統籌管理,資金撥付進度與重建進展銜接不夠,一些項目建設進度較慢,造成部分資金結存。截至2009年底,8家中央單位結存中央重建基金51.79億元,災區各級財政部門和使用單位結存298.63億元。此外,還有58.19億元重建資金被違規用于規劃外項目、日常經費支出和歸還欠款等;一些地方通過重復申報、重復統計人數等方式多申領重建資金2.41億元,部分已用于項目建設或發放給個人。
二是部分項目的規劃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盡相符,有的規劃要求未完全落實。3個受災省2009年下半年對重建規劃進行中期調整后,仍有274個項目的規劃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占抽查數的24%。在規劃落實方面,有82所學校的3967畝新增建設用地未辦理審批手續;有28個項目超規模、超標準建設22.51萬平方米,平均超出37.8%;有138個項目存在731項工程管理缺陷,158個項目的監理和施工技術管理人員未按合同要求到位。
在跟蹤審計中,審計機關與各地各部門緊密配合,堅持邊審計、邊督促整改、邊促進規范提高,推動改進了2649個項目的質量管理,加快了1692個項目的建設進度,節約重建資金和挽回損失14.71億元,建立健全規章制度974項。審計機關還向社會發布了48期災后恢復重建階段性審計結果公告。
(三)玉樹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跟蹤審計情況。青海玉樹地震發生后,審計署緊急部署救災資金物資跟蹤審計工作。對18個中央部門單位、31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審計情況表明,各地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及時啟動災害應急預案,積極籌集調撥救災款物,并對接受救災捐贈的單位、捐贈資金的統計、匯繳和使用提出了明確要求,保證了抗震救災各項工作的迅速和有效推進。
總的看,救災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物資發放情況較好,審計尚未發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目前,審計署已制定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跟蹤審計方案,將救災資金物資審計與災后恢復重建審計結合起來,實行全過程跟蹤,并適時向社會公告審計情況。
六、資源環境審計情況
近年來,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中央關于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政策要求,普遍實行了節能減排工作目標責任制,加強了土地規劃、審批和執法監察等制度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工作取得較好效果。但對18個省區的節能減排資金和11個省區的土地專項資金的審計發現,政策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部分地方違法違規用地問題仍較突出。重點檢查的13個城市有10.19萬畝土地存在未批先用、違規出讓和擅自改變用途等問題,其中7個市的用地單位未批先用土地3.18萬畝,包括0.72萬畝耕地和0.27萬畝基本農田。
二是部分地區節能減排項目建設進展較慢。抽查的18個省區中,有兩個省2007年至2009年實施的十大節能工程項目,僅完成計劃的69%;至2009年底,6個省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15個省區的污水處理廠項目和垃圾處理場項目僅完成“十一五”規劃要求的28%、62%和41%。
三是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不夠嚴格和規范。此次審計發現,11個省區應征未征土地出讓金等收入381.81億元,未將683.99億元土地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16個省區滯留、閑置節能減排資金9.67億元;還有20個省區擠占、挪用和套取土地專項資金77.85億元、節能減排專項資金2.82億元,主要用于公共工程建設和彌補公用經費等。
針對審計指出的問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綜〔2009〕74號),各地制定和完善了48項制度,已追繳、撥付和歸還專項資金209.19億元,收回土地或補辦用地審批手續4.31萬畝,并給予40名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