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分別設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品種權等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及方案。
十、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于在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中所獲資訊予以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之資料。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交換、通報、查詢資訊及日常業務聯系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十三、聯系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系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系。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