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協議履行與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五、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盡速協商解決。
十六、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七、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后,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并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于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云林 董事長 江丙坤
來源:新華網 編輯:張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