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拉票行為:
因拉票受處理兩年內不得提拔
《意見》對拉票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定,明確凡通過宴請、送禮、安排消費活動、打電話、發短信、拜訪等形式,或委托、授意中間人出面說情,或通過舉辦同學會、同鄉會、戰友聯誼會等活動,拉攏他人在推薦過程中關照自己等不正當的非組織行為,均屬拉票行為。
經查實存在拉票行為的人選,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已作為考察對象、擬任人選或候選人的,取消資格;已任職的,視情況予以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或按規定程序罷免、撤銷職務。
對參與、幫助他人拉票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降職等組織處理。
涉嫌違紀違法的,轉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對拉票或參與、幫助他人拉票受到組織處理的,相關情況要如實記載,歸入干部文書檔案備查,且兩年內不得提拔使用。
明確職責權限:
會議紀要不得作土地置換依據
《暫行規定》明確表示,“一把手”不具體直管人事、財務、審批、執法等事項。《意見》進一步表示,紀檢監察機關不得參加各單位討論行政審批、土地管理、政府性專項資金發放、政府采購、建設工程招投標等具體個案的會議,但要對各單位討論決定個案的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