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上市(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區長、主任)辦公會討論的事件,《意見》規定,市(區)政府常務會議主要是作出重大決策,市長(區長、主任)辦公會主要是協調有關事項。市(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區長、主任)辦公會議紀要,不能作為工程發包、改變用地功能、調整容積率、土地置換、專項資金發放、政府采購、工程款撥付等具體個案的依據。
征地補償:
按省一類地區標準上浮20%執行
《意見》加強了對工程發包、土地使用和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意見》要求深圳市規劃國土部門制定變更土地用途、調整容積率、征地拆遷補償、土地置換、地價減免、舊城改造等方面的標準和審批模塊,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意見》表示,修改法定圖則、變更土地用途、調整容積率、土地置換、地價減免的項目,在審批前必須將相關方案在深圳市主要媒體上進行公示。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價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不得變更土地用途或調整容積率。土地使用權人不得通過個案申請修改法定圖則的方式變更土地用途。
目前,征地補償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一大熱點,《意見》規定,要進一步明確征地土地補償的具體分類標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標準按《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規定的一類地區標準上浮20%執行。
來源:南方日報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