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糾紛取證難的情形有望得到解決,北京市地方標準《住宅采暖室內溫度測量方法》昨日在質監局官網上征求意見,對仲裁測量和日常室溫監測中的測量點、測量方法的選擇作了詳細規定。
室內溫度不達標,在室內哪個部位測得的溫度能代表室內溫度?怎樣測的溫度才能讓雙方接受?此前,市民在投訴室內供熱不夠,或與相關單位打官司時,經常會碰到標準和舉證的難題。此次,《住宅采暖室內溫度測量方法》草案對住宅采暖室內溫度測量的測量儀器設備技術要求、測量方法、數據處理及測量記錄與報告作了規定。
依據草案,對于因糾紛引發的仲裁測量中,溫度測量點應設置在距離外墻內表面不小于1.5米、內墻不小于1米,距離地面正上方1.4米范圍內的任意位置。當用戶對單點測量存在疑義,或受測量房間的使用面積大于30平方米時,應在上述規定范圍內,均勻選取5點同時進行測量。
在單點測量時,應用專用支架將溫度測量器具放置在測量點上,高度調整到1.4米,使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當儀表顯示值在10分鐘內變化不大于0.2℃時,開始讀數,每分鐘讀數一次,共計3次。
多點測量時,溫度測量器具應放置在所選擇的5個測量點上,高度調整到1.4米。當儀表顯示值在10分鐘內變化不超過0.2℃時,開始讀數,每分鐘內5個測量點依次讀數一次,共計3次。
另外,草案還明確了供熱企業對住宅進行的室內溫度抽測、定期巡檢等日常室溫監測的方法。在這種情況下,測量點應設置在室內活動區域中,且距樓層地面高度0.7米至1.8米范圍內。活動區域特指在室內居住空間內,由距地面或樓面0.1米和1.8米、內墻表面0.3米、外墻內表面或固定的采暖空調設備外輪廓線0.6米的所有平面所圍成的區域。當溫度測量器具顯示值在10分鐘內變化不大于0.2℃時,開始讀數,每分鐘讀數3次,取讀數平均值作為測量結果。
草案還明確了溫度測量工作時的環境條件。進行溫度測量時,戶內采暖系統須保證正常運行,同時關閉門窗,避免傳感器被陽光直射。讀取溫度測量器具的顯示數值時,現場人員盡量不要走動。另外,現場測量時,工作人員必須攜帶并出示測量儀器有效期內的計量檢定、校準證書,以保證測量結果的準確性。(記者汪丹)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