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權不能凌駕于國家主權之上
把人權與主權對立起來,用人權否定主權,是一些西方國家常用的手段。事實上,人權與主權之間不存在誰高誰低的問題。《聯合國憲章》特別強調國家主權,但它同時也提出了人權問題,“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并把“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為聯合國的宗旨之一。《聯合國憲章》同時強調主權與人權,目的是要在主權國家和平相處的國際體系中發展人權,同時又通過促進人權來維護世界和平、防止像第二次世界大戰那樣的歷史悲劇重演。
國際人權法不是超越主權國家、命令主權國家的東西。世界上各種全球性和地區性的國際人權法種類繁多,但有一個共同特點,即這些法律的主體都是主權國家。一個國家參加了國際人權公約,不等于放棄了國家主權。參加國際人權公約,主動承擔起維護人權的國際義務,正是主權的表現。在國際人權公約中,主權國家被看作是保護人權的主要力量,主權國家對本國人權負有最重要的責任。國際機構的職責在于協助、促進主權國家保護人權。人權問題涉及國內政治制度、經濟結構和司法體制等諸多方面,這些方面恰恰是《聯合國憲章》中所謂“本質上”屬于“國內管轄的事項”。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家無法越過主權國家直接干預一國人權問題。國際人權法首先把保護國內人權的責任交給各國政府,要求各國政府根據國內法程序保護本國人權。
從人權保護的實踐看,人權主要屬于一個國家內部管轄的問題。改善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歸根結底要靠該國政府和人民的努力。首先,各國必須維護本國的獨立,實現國家強盛,不受外部勢力侵犯。其次,各國政府必須努力發展民主與法制,使人民的人身權利和政治權利得到充分實現。再次,各國必須大力發展經濟,為本國人民創造良好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條件。這些都只能在主權國家的范圍內實現,其他國家無法越俎代庖。試想,富裕如挪威那樣的發達國家,會拿出很多錢來幫助其他國家10億饑餓人口免除饑餓嗎?國際社會所能發揮的作用主要是道義作用。國際社會主要依靠鼓勵、規勸、監督、批評等措施,推動主權國家政府改善國內人權狀況。國際人權法像任何其他國際法一樣,只有在主權國家自覺遵守的情況下,才能發揮效力。正因為如此,國際人權法規定,國際人權保護首先要用盡國內救濟程序,優先依據國內法律保障人權。即使是經過國際程序的人權案件,最后的落實和補救也仍然要依靠主權國家政府。國際人權法實施機構可以對有關案件提出意見,但具體怎么執行、怎么補救,還是要根據當事國的國內程序來解決。如果沒有國家主權,或者國家主權遭到削弱,國家實施國際人權的能力必然降低。事實上,在大同世界尚未實現的情況下,亞格蘭所謂的“世界共同體”不可能存在。托爾比約恩·亞格蘭設想的實施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權標準的“世界共同體”,實際上是他所屬的西方國家和西方勢力。說到底,托爾比約恩·亞格蘭就是要讓西方國家壟斷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權標準的解釋權和實施權,進而實現對世界的控制和支配。
那些大規模侵犯人權的行為,包括種族歧視、種族滅絕、種族隔離、販賣奴隸以及由殖民主義和外國侵略、占領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權的行為等,這些行為本身已經構成了國際罪行,從而超出了一個國家國內管轄的范圍,理應成為國際社會關注并應解決的事項。但是,國際社會對人權的正當關心和合法干預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據,符合《聯合國憲章》和其他國際法規定;要有合法程序,得到聯合國的批準和授權;要盡量排除政治干擾,防止某些國家利用人權問題追求其他政治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