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漏景點要賠償
《規定》指出,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等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游客自行活動受傷不賠償
《規定》指出,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經導游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記者追訪
《規定》成業內裁判尺度
旅游法專家、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韓玉靈教授:《規定》是一把雙刃劍,既對游客合理維護自身權益有了明確規定,也約束了游客不理智的維權行為,從而維護了旅行社的經營,從很大程度上能夠減少雙方糾紛的發生。在我國《旅游法》遲遲未出臺的背景下,《規定》首次針對旅游行業出臺統一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