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和發改委在2003年出臺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就明文規定“商業銀行就前款事項(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制定服務價格)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同時,應抄送中國銀行業協會”。絲毫未提及作為公眾利益發聲載體的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組織。
作為銀行業行業自律組織的銀行業協會在年中關于銀行收費的輿論質疑聲中,發表意見稱商業銀行上調有關服務收費合法合規,遭多方詬病。
在采訪中,銀監會一位內部人士告訴記者,在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起草過程中,銀行業協會參與了其中的部分工作,“具體情況應該問他們”。銀行業協會人士則向記者表示,參與了管理辦法起草的前期工作,但不清楚后續進展。
而消費者協會一位副會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十分無奈地說:“消協在這次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起草中基本上被冷場。”
監管機構:是“教練員”還是“裁判員”?
顯然,這項管理辦法的制定與出臺是一場多方利益的博弈。在此過程中,究竟誰能代表公眾利益發聲呢?
“公眾利益的代表,一方面是公權力機構,另一方面是一些社會團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國家發改委、銀監會均應代表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