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不為廣大公眾所知的是,作為銀行業監管部門的銀監會,每年均向商業銀行征收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
記者手持的由國家發改委聯合財政部于2007年12月及今年9月發布的兩份通知表明,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的征收額度與銀行實收資本及資產總額存在關聯。
與之相關,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已成為拉動銀行業績增長的重要引擎。上市銀行半年報顯示,可統計的15家上市銀行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較去年同期增長382.92億元,漲幅達35.13%,商業銀行手續費及傭金增速普遍已超過傳統息差收入。
“正因為與此相關的利益勾連,銀行業監管部門為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充當‘保護傘’,導致銀行亂收費、亂漲價等行為一再上演。”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十分犀利地指出。
2003年出臺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除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和銀監會、國家發改委根據對個人、企事業的影響程度以及市場競爭狀況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外,商業銀行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自行制定和調整。
而這也正是今年年中眾多商業銀行單方面設定服務收費或上調服務收費標準的重要依據。
不少法律界人士卻質疑其與現行《商業銀行法》相抵觸。《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