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山西省電力公司太原第二熱電廠原副廠長李東昌因涉嫌受賄在太原市中級法院受審。
2004年,李東昌利用擔任二電廠副廠長的職務便利,將太原第二熱電廠擴建處的陽坡灰場上壩道路工程和窯溝灰場覆土工程發包給北方火電公司,借此收受北方火電公司10萬元好處費。此前的2002年7月,該廠擴建處與山西建通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公司簽訂了監理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擴建處賬外收受監理公司回扣款41.82萬元。此外,2001年2月,擴建處與山西省電力勘測設計院簽訂了勘察設計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擴建處賬外收受設計院回扣款20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李東昌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太原第二熱電廠在經濟往來中,賬外暗中收受回扣款,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東昌作為該廠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時,李東昌推翻了他在偵察階段的有罪供述,表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在質證階段,因太原第二熱電廠現已改制,被告主體不清,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再審。(記者 郭衛艷)
來源:山西晚報 編輯: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