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2008年,湛江市中院又用一紙公函的形式,要求國土局“暫緩”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給競買人。暫緩的理由赫然寫著“霞山法院……將案外人華業公司的土地使用權連同湛江市巨通實業發展公司財產一并拍賣,侵害了華業公司的合法權益。”這與生效的判決完全相左。如果真是這樣,為何不下新的裁定,而要用公函的形式來暫緩土地產權使用證的過戶?
記者在湛江中院采訪時,追問承辦巨通公司破產案件的法官這種做法的合法性。該法官稱,企業破產后,所有的訴訟和執行都要暫停,重新審查,加上巨通企業數百名職工表現過激,經請示廣東省高院,才會發函要求暫停過戶。
這一說法與最高法院的相關精神是明顯相抵觸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法司法解釋》第68條的請示的答復中明確提出:正在進行的執行程序不僅作出了生效的執行裁定,而且就被執行財產的處理履行了必要的評估拍賣程序,相關人已支付了對價,此時雖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且非該相關人的過錯,應視為執行財產已向申請人交付,該執行已完畢,該財產不應列入破產財產。因此,張志良2001年就已拍得的湛江市海濱六路10號1-5棟房產,不應被列入破產財產。
●從1993年向法院起訴開始,湛江市政協委員、港商張志良歷經18年維權路,上訪信一度遞到最高法院。
●從目前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看,張志良通過拍賣獲得位于湛江市海濱六路10號1-5棟房產,卻一直未能過戶,主要是卡在湛江中院發出的公函:要求“暫緩辦理”。
●張志良在給湛江市人大的投訴中稱,是湛江中院某些法官為開發商謀取個人利益所導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