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 派人調查
省高院已啟動執行監督程序,并已派出人員到湛江進行調查
從記者調查情況來看,湛江市中院通知國土局暫緩辦理上述房產過戶手續的行為涉嫌違反法律規定。
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布了法發[2004]5號文件,即《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而湛江中院以通知的形式,否定其作出的生效裁決即〔2003〕湛中法執督字第208號民事裁定書認定的涉案房產不屬于湛江市華業房產公司的事實。同一法院對同一事實作出前后矛盾的認定,而且是以公函的形式否定裁定認定的事實,讓人不由得產生“地方保護主義”的疑惑。
南方日報記者反復追問該函出臺的背景,以及是否經過了湛江市審委會的討論,但均得不到明確的回答。
退一步說,就算是湛江市現任的某些法官認為原有的生效裁定有錯,為何不在發函之后重新立案,而要一拖就是近3年,而且沒有任何說法。
廣東省高院將張志良案重新移送回湛江市中院執行將近3年,但湛江市中院并沒有重新立案執行,也沒有對破產案召開債權人會議。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用公函對抗生效裁定還將繼續拖下去。
張志良在給湛江市人大的投訴中稱,是湛江中院某些法官為某些開發商謀取個人利益所引致的。因為在土地開發的熱潮中,所涉的土地已大幅升值。而張志良是梅州籍的香港人,在本地缺乏“人脈”。
南方日報記者在湛江中院采訪時,提出采訪此前作出這些生效裁定的法官、庭長、院長,但有關人員以“找不到”為由拒絕記者的要求。
湛江中院也曾嘗試找張志良“調解”,但張志良提出,要調解可以,但法院必須說明白:“我拍賣到的房產,也包括土地,究意是不是我的?”湛江中院稱,張志良的這一堅持,讓調解無法進行下去。
記者昨日獲悉,廣東省高院已啟動執行監督程序,并已派出人員到湛江調查。
來源:南方日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