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刑法修正 數部法律法規同步修改
與刑法修改相適應,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行為一律吊銷駕照,并在5年之內不得重新取得。
對于醉駕入刑后的定罪量刑問題,最高法、最高檢在日前出臺的解釋中明確,醉酒駕駛、飆車等行為將以“危險駕駛罪”量刑。
最高法同日就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出臺司法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此外,最高法還就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出臺司法解釋,就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審理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規定。
室內公共場所今起禁煙 明確處罰條款
衛生部新修訂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今起正式實施,意味著“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新規正式生效。該細則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此外,細則還明確了處罰條款: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隱瞞、緩報、謊報的,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具體包括賓館、飯店、酒吧、影劇院、游藝廳(室)、公園、展覽館、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28個場所。
分析指出,該實施細則生效后,可以理解為今后飯店、候車室等公共場所不應再設“吸煙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