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公寓大樓“11·15”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情況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高偉忠,上海市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靜安區建交委)主任、黨工委副書記,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2.姚亞明,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3.周建民,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綜合管理科科長,因涉嫌受賄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4.張權,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因涉嫌受賄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5.董放,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6.瞿幼棣,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7.周崢,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副總經理、安全總監,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8.范瑋民,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項目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9.曹磊,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項目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10.黃佩信,上海佳藝建筑裝飾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佳藝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11.馬義鎊,中共黨員,佳藝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12.沈大同,佳藝公司項目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13.陶忱,佳藝公司項目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14.張永新,上海市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總監理工程師,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15.衛平儒,上海市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安全監理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16.勞衛星,上海迪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17.支上邦,無固定職業人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18.沈建豐,無固定職業人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19.沈建新,無固定職業人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20.馬東啟,教師公寓節能改造項目工地電焊班組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21.吳國略,教師公寓節能改造項目工地現場電焊工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22.王永亮,教師公寓節能改造項目工地現場工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23.楊為民,自然人,承攬鋁門窗施工業務,因涉嫌行賄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24.張利,自然人,承攬外墻保溫材料的供應和施工,因涉嫌行賄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25.姜建東,上海烽權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攬大樓的內粉刷裝修業務,因涉嫌行賄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26.馮偉,上海市金山區添益建材經營部經理,因涉嫌行賄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范正榮,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生產科科長,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湯士剛,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安全設備科科長,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趙雨時,上海靜安置業設計有限公司設計主管、黨支部委員,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龔曉棟,上海靜安置業設計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靜安建筑裝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本部第二黨支部書記,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張慎娣,上海靜安置業設計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靜安建筑裝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陳邱良,上海市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黨支部書記,兼任上海市靜安區建設工程服務中心主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7.張伯余,上海靜安置業集團公司上海巨星物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黨支部副書記,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8.封良培,中共黨員,靜安區江寧路派出所消防民警,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孔寅翼,中共黨員,靜安區江寧路派出所副所長兼執法辦案隊(責任區刑偵隊)隊長,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10.倪彥雯,中共黨員,靜安區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參謀,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11.白玉奇,靜安區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處長、黨委委員,建議給予記過的行政處分。
12.唐亮,中共黨員,靜安區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靜安區安質監站)安監室主任,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柴光成,靜安區安質監站副站長、黨支部書記,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4.張家明,中共黨員,靜安區安質監站原站長,2010年10月任靜安區建設和管理服務中心工程協調部經理,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邵振丁,中共黨員,靜安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靜安區建筑市場管理所所長,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周正,中共黨員,靜安區建交委建筑建材業管理辦公室主任,2010年10月兼任靜安區安質監站站長,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張常慶,中共黨員,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副站長,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曾明,中共黨員,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上海市建交委)建設市場監管處(市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市建材市場管理辦公室)處長、稽查辦公室主任,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19.蔣曙杰,上海市建交委副主任、黨委委員,分管建設市場監管處(市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市建材市場管理辦公室),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黃融,上海市建交委主任、黨委副書記,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21.朱德富,中共黨員,靜安區江寧路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兼社區管理工作部部長,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張金生,靜安區江寧路街道黨工委副書記兼平安工作部部長,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3.王國平,靜安區江寧路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24.陳靜薇,靜安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25.徐孫慶,靜安區委常委、副區長,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6.張仁良,上海市市委委員,靜安區委副書記、區長,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7.龔德慶,上海市市委委員,靜安區委書記,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8.沈駿,上海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