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部總共11條的司法解釋,是“兩高”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將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
□重點
非法獲取內幕信息認定三類人員
司法解釋明確了關于“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的認定,規定了三類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一是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
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三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三個方面綜合認定“交易明顯異常”
關于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的認定,最高法稱,要綜合以下情形,如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和利益關聯程度等方面予以認定。
如開戶、銷戶、激活資金賬戶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銷指定交易(轉托管)的時間與該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致;資金變化與該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致;買入或者賣出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合約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和公開時間基本一致;買入或者賣出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合約時間與獲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基本一致;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期貨合約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期貨合約行為,或者集中持有證券、期貨合約行為與該證券、期貨公開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顯背離;賬戶交易資金進出與該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人員有關聯或者利害關系的;其他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情形。
泄露內幕信息三次即屬情節嚴重
司法解釋從數額和情節兩方面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應認定情節嚴重: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三次以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參照其他司法解釋中普遍采用的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量比標準,將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量比確定為1:5,即上述標準的5倍可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釋疑
嫌犯舉證責任未加大
昨天,針對加重嫌疑人舉證責任的建議,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表示,“我們認為在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還要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偵查機關有兩個很重要的舉證責任,即綜合認定“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在這個基礎上,還要看嫌疑人有無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
無意中獲知不算犯罪
有記者問,如無意中路邊聽到知情人聊天,獲知了一些內幕并進行交易,是否算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對此,裴顯鼎解釋,此類犯罪必須符合手段非法、目的和動機清楚,僅僅“道聽途說”“無意中獲知”不算犯罪。
□背景
立案案件不足線索40%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稱,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態勢。截至2011年底,全國法院審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孫軍工稱,這類案件的查處難度大。證券、期貨交易具有無紙化、信息化等特點,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聯網、3G通信等先進技術傳遞信息和意圖,加大了事后取證的難度,導致實踐中查辦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數量與實發案件數量相差甚遠。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材料顯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證監會共獲取內幕交易線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調查的只有153件,不足40%。
來源:京華時報 編輯:張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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