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車船稅的職能是組織地方固定財政收入
稅收的職能是稅收固有的職責和功能,稅收職能的特征在于它的內在性和客觀性。從稅收基礎理論講,稅收的職能就是組織財政收入。組織財政收入是稅收基本的職能,是稅收本原性的職能,而調節經濟只是在征稅過程中派生的出來的影響。從此次的車船稅草案來看,其雖然在客觀上會對社會、經濟等產生影響,但最主要職能的仍是為地方政府組織固定的財政收入。
(一)車船稅職能是組織地方財政固定收入
稅收產生和發展的實踐告訴我們:組織財政收入是稅收最基本的職能,是稅收本原性的職能,即稅收就是為滿足國家對財政收入的需要而產生的;調節經濟的作用及政策作用等只是派生的作用。換言之,在組織財政收入的過程中對經濟發生影響并不是稅收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就此次的車船稅草案而言,其主旨仍然是發揮其最本原、最基本的職能:組織財政收入,尤其是為地方政府組織財政收入。盡管車船稅由于稅收收入較少而往往看作是一個財政功能較弱的“小”稅種,但是,作為財產稅,這一“小”稅種在我國近六十年的時間里卻為地方組織了固定的財政收入。
在我國分稅制的財政體制下,地方稅收體系薄弱導致的地方財力窘迫一直是難以解決的“瓶頸”,而車船稅的改革則為解決這一“瓶頸”打開了思路。在此次的草案中,“應稅車船”被規定為車船稅征稅對象,這實際上是對“保有”環節的車船征稅,因而使車船稅具有了明顯的財產稅性質。由于對財產的征稅具有普遍性及調節財產收入等特征,事實上,在西方國家,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為代表的財產稅已經成為其最為主要的收入來源,而在我國,由于現行房產稅將個人住房排除在征收范圍之外,我國目前也沒有開征遺產稅,車船稅因而成為唯一具有財產稅性質的稅種。由于在當前的我國,開征個人住房房產稅和遺產稅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而我國的地方稅收體系又一直處于薄弱狀況,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對車船稅立法、使其更加契合財產稅的性質便成為完善我國財產稅以及地方稅體系的第一步。從這個角度看,車船稅的改革和完善對于地方政府組織財政收入無疑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盡管其本身的稅收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并不大。
事實上,在我國車船稅近60年的征收歷史中,其基本上都是以財產稅的性質征收的。近60年來,在我國地方政府的收入中,車船稅一直是較為固定的部分;在地方政府的預算中,車船稅作為一般收入,也被安排到地方一般性支出中而不可缺失——在地方政府的收支安排中,車船稅的主要作用一直是組織固定的財政收入。在車船稅改革過程中,雖然因要素的不同選擇而派生出調節經濟作用及政策作用,但這些職能只是派生的、次要的作用,或者只能稱其為“影響”,其最主要的職能仍然是為地方政府組織財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