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洋觀測預報管理,規范海洋觀測預報活動,防御和減輕海洋災害,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海洋觀測預報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海洋觀測預報事業是基礎性公益事業。國務院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觀測預報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海洋觀測預報工作。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的海區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負責所管轄海域的海洋觀測預報監督管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毗鄰海域的海洋觀測預報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海洋觀測預報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培養海洋觀測預報人才,促進海洋觀測預報業務水平的提高。
對在海洋觀測預報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海洋觀測網的規劃、建設與保護
第六條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國海洋觀測網規劃。編制全國海洋觀測網規劃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后實施。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海洋觀測網規劃和本行政區毗鄰海域的實際情況,編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海洋觀測網規劃,在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海洋觀測網規劃,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七條 編制海洋觀測網規劃,應當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合理布局的原則,避免重復建設,保障國防安全。
編制海洋觀測網規劃,應當將沿海城市和人口密集區、產業園區、濱海重大工程所在區、海洋災害易發區和海上其他重要區域作為規劃的重點。
第八條 海洋觀測網規劃主要包括規劃目標、海洋觀測網體系構成、海洋觀測站(點)總體布局及設施建設、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 海洋觀測網的建設應當符合海洋觀測網規劃,并按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程序組織實施。
海洋觀測站(點)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要求,保證建設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