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洋觀測,是指以掌握、描述海洋狀況為目的,對潮汐、鹽度、海溫、海浪、海流、海冰、海嘯波等進行的觀察測量活動,以及對相關數據采集、傳輸、分析和評價的活動。
(二)海洋預報,是指對潮汐、鹽度、海溫、海浪、海流、海冰、海嘯、風暴潮、海平面變化、海岸侵蝕、咸潮入侵等海洋狀況和海洋現象開展的預測和信息發布的活動。
(三)海洋觀測站(點),是指為獲取海洋觀測資料,在海洋、海島和海岸設立的海洋觀測場所。
(四)海洋觀測設施,是指海洋觀測站(點)所使用的觀測站房、雷達站房、觀測平臺、觀測井、觀測船、浮標、潛標、海床基、觀測標志、儀器設備、通信線路等及附屬設施。
(五)海洋觀測環境,是指為保證海洋觀測活動正常進行,以海洋觀測站(點)為中心,以獲取連續、準確和具有代表性的海洋觀測數據為目標所必需的最小立體空間。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海洋觀測預報工作,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海洋環境監測及監測信息的發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編輯:許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