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產假年終獎不能少
眾所周知,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只能領取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等均無,那么年終獎根據考勤天數進行計算,是否合理呢?
據工人日報12月29日報道,2011年10月,因為臨近產期,在一家公司工作的趙小姐向單位請了3個月產假,回家待產。2012年2月,回公司上班的趙小姐被告之,她因為休產假,單位在春節前結算年終獎只算她2011年出勤9個月,所以她只能得到10000元而非原本的15000元。趙小姐找到了公司領導想問個清楚,對方解釋說:“根據公司的制度規定,年終獎應當按照職工實際出勤情況定?!壁w小姐將公司告到法院,索要5000元年終獎。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經過法院調解,趙小姐所在的公司同意支付給趙小姐5000元年終獎金。
據了解,勞動者在休產假、探親假等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用人單位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不得扣除。雖然年終獎的計算是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的,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