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這些信用卡年費陷阱,消費者該怎么辦?中華工商時報總編室主任張立棟和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志宏對此進行評論。
銀行現在存在的問題就是收費的意識很強,告知義務的意識很淡。那么,工行有沒有義務告知消費者欠費的事呢?
劉志宏:這個銀行應該是有這個義務的。作為這種公平交易來講,銀行的目的不是希望消費者要產生不良信息,作為正常的經營,有這個義務及時提醒消費者。當然如果三番五次的通知,你繼續欠費,那就不是銀行的問題了。目前案例里面像這種極其不負責任的放任消費者去忘記也好,或者什么也好,這樣是不妥的。
湖北的黃先生已經到工行開了證明了,證明他不是惡意欠費,并且也證明了黃先生已補交了所有的欠費,這個時候是不是應該為黃先生清除掉信用的污點?
張立棟:如果證明黃先生本身是沒有故意的,然后是銀行方面責任的話,那應該是銀行主動替黃先生去消除這個信用污點。因為個人是很難直接和消費征信系統進行對接的,最后造成了很大的麻煩。其實就是說銀行還是一個不負責任的態度,即便是承認了責任,最終還是把包袱甩給了消費者。
現在黃先生得到的最終答復是,他需要再使用這張銀行卡三年并且達到一定的消費次數之后,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才能夠消除,而北京的李先生得到的答復是他需要在信用卡上再使用20萬塊錢,然后才可以消除這個信用不良記錄這是消除不良記錄的必然途徑嗎?
張立棟:我想這個就明顯的是一種強制消費。李先生他是交了年費,其實交這個年費完全是迫不得已的,因為他也擔心這個事情給他的信用記錄造成污點,所以我想這里面如果沒有事先進行約定,那么銀行單方面收取年費就屬于一種強制消費。
劉志宏:其實銀行它現在的目前就是按照征信管理條例規定,那么就是說一切都是由電腦去操作,按程序沒有人為的。如果一旦被記錄進去任何人沒有辦法去掉了,,這些東西都是按照電子程序來弄的。但是作為銀行來講,在最初給消費者發卡的時候,在推銷這種卡的時候,某些工作人員確確實實是對消費者沒有進行如實的告知,詳細的告知,我認為銀行不應該這么生搬硬套的堅持這種情況,還是應該分清情況。像李先生、黃先生毫無任何惡意的透支、欠費的情況,應該有一個處理辦法。那么還是應該成立一個投訴部,積極的聽取消費者到底是什么情況。比如銀行已經給黃先生開了一個證明,證明他不是惡意欠繳,在這種情況下你讓他繼續背著污點,我任何一個善良的消費者都是不能容忍的。
個人征信的信用污點會給消費者帶來很嚴重的影響,比如辦理車貸、房貸。現在無論是四大國有銀行還是下邊的小銀行,屢屢給消費者造成很多的問題,癥結到底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