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高收入職工月還款額
新政:公積金根據職工收入情況實行貸款差別化,限定高收入職工的月還款額。人均月收入超過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含)以上的,其月還款額原則上應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
月還款額在不低于貸款月最低還款額的基礎上,原則上應不低于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也就是說,如果借款人月公積金繳存3200元,貸款月最低還款額3000元,也須每月還3200元。
此外,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出現收入降低、生活困難等情況,經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后可以下調月還款額,但不得低于貸款月最低還款額。
解讀:高收入人群利用公積金貸款購房,月供卻很少的情況將得到改變。相關負責人表示,新政增加了高收入職工的月還款額,避免高收入家庭長期占用貸款資金,使更多中低收入職工能獲得資金支持。
目前依據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北京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672元,月平均工資3倍即14016元。這個工資水平還會根據北京統計局數據的變化調整。
對于最低還款額和繳存額的聯動,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樣可使住房公積金全部用于住房消費,以避免出現高收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高于月還款額的情況,既體現了制度的公平性,又加快了貸款資金的回流速度。
貸款前12月連續繳足公積金
新政:繳存職工有違規提取、提供虛假材料、嚴重違約等不良行為,不享受貸款額度上浮等差別化優惠政策,視情節輕重下調其貸款最高額度或拒絕受理其貸款申請。對于騙貸、貸后無故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無正當理由違約的,將采取取消貸款資格、提前收回貸款等處罰措施,并記入信用記錄。此外,申請人原則上申請貸款前12個月應足額連續繳存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處于繳存狀態。購買政策性住房的申請人,原則上應建立公積金賬戶12個月(含)以上,申請貸款前6個月應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處于繳存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