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現狀18大稅種中僅3稅種系人大立法
據了解,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制過程中擬定有關稅收條例,以草案形式發布試行。2009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廢止了這項授權決定。1985年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對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問題,必要時可以根據憲法,在與有關法律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決定的基本原則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暫行規定或者條例,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目前,該授權決定仍然有效。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介紹,在所有法治國家,稅收法定原則有利于約束征稅機關的公權力、維護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可以說是稅法領域的“帝王原則”。而我國現行18大稅種中,僅有《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這3個稅種,是由全國人大立法確定的征收權,而其余稅種的征收合法性,均源自國務院所作的暫行規定和條例,也就是行政性規定。
□存在問題納稅人權利缺保障稅收政策欠科學性
劉劍文說,此前全國人大作出授權,與當時稅種分散零落、稅制建設需求急切的歷史情境有關,這一授權也對一定時期內我國的稅法體系完善和經濟體制改革起到了推動作用,有一定合理性。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與民主法治理念的日漸強化,稅收授權立法也產生了一些負面作用。
首先,稅收授權立法與稅收法定原則相悖,不利于約束行政權力和維護納稅人權利。這會導致納稅人基本財產權利不能得到全面保障。其次,稅收立法過度授權,容易導致部門利益制度化,缺少科學統籌和綜合協調。這種使行政機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局面,極易使其失去中立和客觀的立場。由此制定出的法規、規章在統一性、科學性方面難免會有失公允。第三,稅收授權立法對民意的體現不夠充分,法律民主和透明程度也不足。最后,由于稅收授權立法正當性不足,也容易降低納稅人的遵從度,甚至激發一些社會矛盾。這無疑不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
□業內觀點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
應逐漸減少授權漸進式回歸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表示,稅收立法權回歸人大應該是個逐漸減少授權的漸進過程,決不能一刀切式地一下子全部回歸人大,否則可能出現人大方面一時應付不過來如此龐雜立法任務的情況,反而不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利益。
劉尚希認為,稅收立法權回歸人大應該分稅種,視具體情況而采取部分回歸的方式。希望將稅收立法權全部一次性回歸人大的想法,是不現實的。由于全國人大將稅收立法權授權國務院的時間過長,讓全國人大一次性接手所有相關事務,很可能無法一下做到。
他認為,相對合理的方式應該是全國人大今后減少將稅收具體政策立法授權給國務院的做法,并輔以逐步回收一些稅種和稅收政策的立法權,將一些現行法規政策盡快提升到法律的高度。與此同時,人大也要逐漸提升立法的能力和水平,以便與稅收立法權逐漸回歸人大這一發展趨勢相匹配。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
房產稅擴征不應以部門法規推出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俞光遠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已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據此,有關部門應該依法辦事,使稅收立法權盡快全部由全國人大來行使。
俞光遠提出,如今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立健全起來了,只有依法辦事,才能有利于法律制定和行使的公平,減少隨意性。因此全國人大今后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充分行使稅收立法權。以房產稅擴征為例,俞光遠認為,只有經過全國人大立法,房產稅擴征才能合法地進一步加以推廣。房產稅擴征政策不應以部門法規形式先推出,幾年后再提升為法律。
此外俞光遠還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也明確規定,“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今后,全國人大也不應再就單獨稅種或稅收政策等授權給國務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