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 謊稱飛機上有“炸彈”涉嫌犯罪
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孫文杰律師坦言,在機場或飛機上故意編造“炸彈”消息,是否構成犯罪,要看該謠言所產生的危害后果,如果導致飛機無法正常起降,并產生其他嚴重危害,涉嫌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本案中如果“飛機上有炸彈”這一虛假消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其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致使機場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影響航空器正常運行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等屬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等屬于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的情節。
孫律師提醒市民:飛機、火車、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涉及廣大民眾的切身安全和利益,切勿以好玩為由,編造任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否則,害人害己,最終也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新聞助讀
昆明新老機場
曾發生多起“詐彈”事件
01 2004年1月4日上午,昆明機場接到恐嚇電話稱機場有炸彈。機場一清潔工在二樓候機廳一男廁打掃衛生時,發現垃圾桶內有一“神秘”物體,上面全是外文字母。機場立即報警。當地警方迅速趕到將旅客疏散。中午12點10分,民警們戴上白手套進入發現了“神秘”物體的男廁進行檢查。下午1點13分,一名民警從男廁中提出一個白色的塑料袋,袋子鼓鼓的。警方介入調查后,確認這是一起虛假消息。
02 2010年10月6日凌晨6點,昆明機場安檢站的工作人員在安檢時發現一名旅客攜帶的行李中帶有疑似制式爆炸物的鋼瓶。經確認,該物品為制式CS01-2007-WJ爆炸式催淚彈。機場工作人員控制了這名旅客,并及時將待檢旅客疏散。最后,這名旅客和爆炸式催淚彈被移交到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處理。
03 2012年3月13日上午9點多,原昆明巫家壩機場接到一個110的轉警電話稱,10點以后,昆明到上海的飛機上有炸彈。晚上9點,公安部門通報稱,該事件是有人報了假警,報案者在吉林長春被抓獲。據調查,報案者是一名張姓男子,其稱,目的是為了報復前同事張某。
04 2012年4月7日下午,昆明機場安檢站在檢查乘坐BK2812昆明至長沙航班的一名男性旅客時,從其隨身攜帶的行李中查獲硫磺粉3122克。安檢員立即按程序連人帶物移交機場公安處理。據了解,硫磺別名硫磺粒、硫磺粉,為易燃固體,是制作火藥的主要輔助材料。在儲運過程中會產生靜電,導致起火,硫磺粉塵與空氣或氧化劑混合后就會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易產生爆炸或燃燒。
05 2013年5月28日,保安黃睿智打電話報警假稱:他在昆明飛往北京的一架飛機上放了定時炸彈,經安全專家排爆,確認這是虛驚一場,這架飛機上并沒有炸彈。
2013年12月10日,官渡區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案件,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黃睿智4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