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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赫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行政處罰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赫谷公司自2011年9月起,以60元/盒(2012年1月后為65元/盒)的價格向三港公司采購“花旗·金竹康”等六個品種的“花旗”系列保健食品在上海地區(qū)銷售。經(jīng)營過程中,原告自行搜集大量上海市私人電話,以60歲以上的老年人作為目標人群,要求員工使用公司統(tǒng)一設計、制作的《旅游話術》等含有欺騙性的預設話術,以假冒的美國花旗集團、花旗銀行等名義邀請老年人免費參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還謊稱美國花旗集團成立于1832年,播放“花旗”系列產(chǎn)品相應治療作用等宣傳內(nèi)容的視頻或者ppt資料。會銷過程中,原告安排無行醫(yī)資質(zhì)的員工以“中醫(yī)”的名義,現(xiàn)場為老年人把脈,對照公司之前要求老年人填寫的《美國花旗旅游申請調(diào)研表》中所反映的疾病,相應的逐一“診斷”老年人所患疾病,并借機以898元/盒(2012年2月前為798元/盒)價格向老年人銷售“花旗”系列保健食品。經(jīng)上海公信中南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專項審計,赫谷公司自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銷售額總計20,532,458元;扣除產(chǎn)品采購、營銷費用等成本合計16,891,096.13元、向消費者退款2,365,535.00元、相關稅費12,795.92元,違法所得計1,263,030.95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檢查總隊(下稱“檢查總隊”)于2013年6月18日對赫谷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其上述行為已構成欺詐,依據(jù)《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1,263,030.95元;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罰款1,263,030.95元,以上合計處罰2526061.90元。并告知訴權和起訴期限。原告認為應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虛假宣傳的條款對其進行處罰,遂向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系法律適用問題,亦即原告的行為構成“欺詐”還是“虛假宣傳”。《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摻雜摻假商品、虛假標價等欺詐方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前款所稱的欺詐,是指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可見,對“消費欺詐”采取了列舉加兜底概括的方式。除了明確列舉的四種欺詐方法,只要商家使用的方法符合要件,都可以認定為消費欺詐。本案中,原告針對老年消費者組織的名為免費旅游、實為會銷活動中,對“花旗”系列保健品的功效進行虛假宣傳,通過假冒中醫(yī)“把脈”等方式推銷花旗系列保健品,均符合法條關于欺詐的定義。孤立看每一個欺詐手段,都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中規(guī)定的虛假宣傳、違法廣告等行為,但上述方式和手段系緊密銜接,最終構成一個完整的消費欺詐行為。此外,欺詐行為的認定側(cè)重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虛假宣傳的認定則側(cè)重于其他競爭者的權益,并不以消費者的錯誤決定為前提。綜上,被訴行政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據(jù)此一審作出了維持的判決。
一審判決后,赫谷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其主動撤回上訴。
(三)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工商機關整頓市場經(jīng)濟秩序,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同時通過辯法析理,讓赫谷公司意識行為的違法性和應受處罰性,主動改過,撤回上訴,真正實現(xiàn)了案結事了。
據(jù)統(tǒng)計,中國每年保健品銷售額為2000億元人民幣,老年人消費占50%以上。而在老齡化加劇的時代,老年人群體人數(shù)劇增、其辨識能力較弱,合法權益理應受到全社會的關注和保護。該案系一起以旅游為名實施消費欺詐、向老年人推銷保健品被工商處罰的行政案件。一審中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出庭應訴,法院通過當庭判決有效震懾了違法單位,力促誠信環(huán)境的營造;判決后,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每周質(zhì)量報告,上海市《新民晚報》、《上海法治報》均對該案進行了專題報道。通過判后的“延伸效應”和大力宣傳,有力揭露了保健品市場的亂象,也提醒了廣大老年消費者警惕各類詐騙手段,取得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