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武漢華珍藥業有限公司與武漢市人民政府、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武漢金福置業有限公司、武漢市漢橋中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土地行政確認案
(一)基本案情
本案爭議土地原系武漢市漢橋中興集團所有,1996年其將土地上所建房屋出租給華珍公司使用。華珍公司補辦相關手續后,取得武國用(2004)273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2004年l1月21日,漢橋中興集團又以華珍公司的名義與金福公司簽訂了《土地轉讓協議書》。武漢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29日注銷了武國用(2004)273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于同月30日向金福公司頒發了武國用(2004)第2910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事后經鑒定證明金福公司申請頒證時提交華珍公司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錢衛國”的簽名均與在工商管理部門留存的不同。2007年2月1日,經金福公司申請,武漢市人民政府將爭議土地用途由原來的工業用地變更登記為城鎮混合住宅用地。2月10日,經國土部門公告后,武漢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12日向金福公司頒發武國用(2007)第16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華珍公司對武漢市政府、武漢市國土局注銷武國用(2004)273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及頒發武國用(2004)第2910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武國用(2007)第16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行為不服,于2008年1月2日提起行政訴訟。
(二)裁判結果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武漢市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局在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過程中,未盡審慎審查的義務,在土地轉讓方華珍公司未提交變更登記的書面申請,缺少土地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且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涉嫌偽造的情況下,仍將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至金福公司名下,并注銷華珍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證,該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據此,二審法院維持了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
(三)典型意義
該案歷經數次審理,影響多方當事人利益,案情復雜,且原告華珍公司自起訴以來長期組織人員在法院和人民政府鬧訪。武漢中院、湖北高院對案件能嚴格依法裁判,只服從事實,只服從法律,鐵面無私,秉公執法。辦案法官頂住壓力多次組織協調,判決后主動向政府發去司法建議函,不就案辦案,延伸審判職能,最終通過案后的協調和解,一次性解決了爭議土地的權益和歸屬。本案的判決對政府機關如何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有積極的指導意義;同時,又充分體現了行政審判監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相對人利益的重要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