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誹謗罪、尋釁滋事罪兩項罪名
檢方指控,秦志暉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使用“淮上秦火火”、“炎黃秦火火”、“東土秦火火”等微博賬戶,捏造損害楊瀾、張海迪、羅援等人名譽的事實,在網絡上散布,引發大量網民轉發和負面評論。
2011年8月20日,為自我炒作、引起網絡輿論關注、提升知名度,秦志暉使用名為“中國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賬戶編造、散布虛假信息攻擊原鐵道部,引發大量網民轉發和負面評論。
檢方認為,秦志暉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網絡上散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應當以誹謗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去年9月,兩高公布《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解釋》還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中國刑法規定,犯誹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關于尋釁滋事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介紹,一般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嚴重者可能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