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試行)》。這一制度的出臺,在法官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最容易發生沖突的關鍵部位打造了一道“廉政隔離墻”,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此項制度的過程中,曾總結借鑒了上海、重慶、江蘇、北京等地法院探索建立類似制度的成功經驗,并在中央有關部門和各級法院廣泛征求了意見。
規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業務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人民法院在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和補充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業務崗位工作人員時,也不得將具備上述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作為擬任人選。
為了確保此項制度能夠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規定還明確了對違反任職回避人員的懲戒措施:凡具備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主動提出任職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程序免去其領導職務或將其調離現有崗位;凡具備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有隱瞞其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弄虛作假規避任職回避以及拒不服從組織調動等情況的,應當酌情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于法院領導干部或法官的配偶子女表面上不再在所限地域內從事律師職業,而暗地里仍在所限地域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責令該領導干部辭去領導職務或將該法官調離現有崗位,該領導干部或法官對其配偶子女的行為知情的,還應當同時給予其相應的紀律處分。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