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初的A2來算,底薪是5500元/月(本科生)或5800元/月(研究生),影響最終收入的還有另兩項出差補助和加班費。出差最低的補助是150元/天;“四大”內部對加班統(tǒng)一采用overtime即OT制,以全年加班300小時為例(保守估計)和每小時平均加班工資50元計算,一年可得加班費在萬元之上。這樣算下來,明顯高于國企和民企。但是我想強調的是,我們的帶薪假期比國家法定規(guī)定要多很多,除了法定節(jié)假日,一般還有15天的帶薪假期,一般小病直接從假期扣除就行。企業(yè)也鼓勵員工休假,如果不休的話,年底還會實行強制休假制度。工作強度是大,但還是可以進行取舍和選擇的。
劉興陽:外企曾因為其良好的聲譽和較高的薪資待遇一度是畢業(yè)生的首選,然而在金融危機之后,大量外企裁員減薪的事實,對還沒有走出校門的大學生們有著不小的觸動,使得以往較為看重薪酬的他們轉變觀念,將求職目光紛紛投向了相對穩(wěn)定的國企。據我們2003- 2009年連續(xù)七期調查結果看,本土企業(yè)在受大學生認可度上逐年上升,最終超過了外企。2010年,“外企式微”的現象尤其明顯,在去年TOP50最佳雇主中,本土企業(yè)全面超越了外企,外企僅在當年大學生偏好的企業(yè)性質中屈居第五。
“過勞死”是被企業(yè)壓榨出來的
陳格雷:為什么很多人不停工作、不停加班,包括我自己,我身邊很多同事,他們很早就得了病,原因在于社會高速運轉,各種企業(yè)的老板必須想盡一切辦法前進,不只為了壓榨,必須想盡各種辦法讓企業(yè)賺錢!
高速運轉的公司,高速運轉的老板要求,高速運轉的社會壓力之下會造成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白領或者稱之為上班族,已經成為新時代的民工,從他們真正參加這個工作,他們必然遇到層層壓迫,從買房子、買車,到愛情,到各方面,給身體和精神產生極大的摧殘,我認識很多同齡人,現在已經禿頂或者嚴重神經衰弱,我周圍十個朋友里面有六個神經衰弱,這可以理解為“過勞死”的初級現象。
袁岳:我不同意。我覺得“過勞死”不是職場壓力直接逼迫的結果,直接來說,是自己錯誤決策的結果。一方面由于所在產業(yè)低級導致的競爭壓力,產業(yè)升級導致的創(chuàng)新壓力,產業(yè)轉型導致的轉換壓力,而在工作崗位中產生持續(xù)的工作強度與工作緊張度,另一方面在新一代員工中營養(yǎng)過剩而運動不足導致的體能問題、過少挫折感與獨立生活訓練造成的心理問題、社交缺少導致的宣泄渠道過少與社會幫助資源稀少問題、對于職場實際缺少見識而導致選擇盲目,如此反差集中在其中的某些個體身上就會導致不幸的發(fā)生。表面上看起來的“過勞死”案例,不能簡單說成是老板逼的。一個老板沒有能力把人逼到加班死的地步。
王丹:我所在的中心是從事“過勞死”研究的,經過我們研究發(fā)現,在北京地區(qū)每十位就有一位是“過勞死”的人員,經過長期強度勞動是造成“過勞死”的重要原因。
如何才能避免過勞死
于國富:目前加班已經成為一種潛規(guī)則,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很多時候并不是一種自愿的個人行為。因為現實經驗告訴我們,在經濟活動中,多付出而不要求回報,決不可能在自愿的基礎上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
劉興陽:在這個忙碌的社會中,如同機器需要保養(yǎng)一樣,人也需要休整和休息,所以適度的工作強度和節(jié)奏對于企業(yè)和個人來說都是一件有益的事情。如果企業(yè)能夠從以人為本的角度認識到這一點的重要性,公司的效益并不是體現在加班加點上,而是效率上,那么員工希望平衡工作和生活的希望將會更容易得到落實。
我認為企業(yè)必須通過一定的手段保證現有員工具備足夠的績效產出能力,從而使得企業(yè)付出的每一分人力成本都能為企業(yè)帶來應有的效益。績效管理在這方面是一個有效的手段,通過制定績效目標、監(jiān)控目標實現的過程、考核員工工作的成果、制定績效改善與提升計劃、為員工提供績效改進所需的資源與幫助(比如培訓、調崗等),會在很大程度上幫助員工提升能力、改善業(yè)績。 王丹:過度勞動的問題如何避免?我提出要有“三刀”。
第一刀要切斷一種觀念,現在社會上有一種精英文化的氛圍,強調個人要自我實現,要出類拔萃,如果在這種觀念之下個人要追求短期的財富聚集,沒有掌握好平衡自我財富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在這種觀念支配之下就會產生過勞。
第二刀就是要切斷管理鏈,在用人單位內部如果僅僅把自己的視角放在剝削勞動者,讓他加大勞動時間和勞動強度,從而獲得企業(yè)生存和競爭的優(yōu)勢,企業(yè)永遠無法獲得基業(yè)長青。要把視角放在創(chuàng)新、放在多贏的角度下轉型升級,會在更大程度上推動社會財富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更多的社會財富。
第三刀就是切斷代價鏈,現在企業(yè)和用人單位肆無忌憚讓勞動者加班,就是因為代價太小了,即便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去付加班費,他的收益遠遠大于付出的成本,一旦有“過勞死”案件沒有在法律上進行任何賠償,企業(yè)就會肆無忌憚。總之,多方努力,“過勞死”問題是可以避免的。
“過勞死”一詞源自日本,是指在非生理的勞動過程中,勞動者的正常工作規(guī)律和生活規(guī)律遭到破壞,體內疲勞蓄積并向過勞狀態(tài)轉移,使血壓升高、動脈硬化加劇,進而出現致命的狀態(tài)。但“過勞死”并非臨床醫(yī)學病名,而是屬于社會醫(yī)學范疇。
在雇傭制度發(fā)達的美國、日本以及一些歐洲國家,對“過勞死”問題的處理一般都是采取事前防御與事后救濟相結合的道路,事前防御包括美國公司為給員工減壓產生的彈性工作制度、歐盟及各成員國制定了《健康與安全工作法》等法規(guī),要求公司向員工提供健康及心理支持等等;日本立法明確規(guī)定:如果疲勞過度以及疲勞過度導致自殺被認定為勞動災害(相當于我國的工傷),可以提起勞災保險申請,從而能夠受到療養(yǎng)補償、損害補償、遺屬補償等等。
來源:人民網 編輯:許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