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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修改《黑龍江省公路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對新增設的平交道口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內容。
(十五)修改《黑龍江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舉辦國際性、全國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應當經省體育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家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十六)修改《黑龍江省檔案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審查批準,可以采取交換檔案復制件的方式收集散失在國外的檔案。”
2.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前款檔案出境的,應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海關憑批準文件查驗放行。”
將第三款修改為:“個人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本條第一款檔案出境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海關憑批準文件查驗放行。”
(十七)修改《黑龍江省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醫療廣告(中醫醫療廣告除外)的備案管理機關;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中醫醫療廣告的審查批準機關;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審查批準機關。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指導下對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進行審查批準或者備案管理。”
2.將第五條修改為:“醫療廣告(中醫醫療廣告除外)應當在發布后5日內,由廣告主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中醫醫療廣告應當報經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中醫醫療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后,方可發布。中醫醫療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10日內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廣告發布地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查。”
3.將第八條中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修改為“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
4.將第十一條中的“醫療廣告證明文號”修改為“中醫醫療廣告證明文號”。
5.將第十五條修改為:“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有效期內變更廣告內容或者期滿后繼續進行廣告宣傳的,必須重新辦理審查批準手續。
中醫醫療廣告證明文號和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必須與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6.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省外單位在本省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應當持所在地審查批準部門的審查批準文件及相關材料,報經本省審查批準部門換發審查批準文件,或者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審查批準文件由審查批準部門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廣告發布地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查。
國家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需在本省發布的,須送本省省級主管部門簽章備案。”
7.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不得偽造、涂改。”
8.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經批準或者備案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廣告發布地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廣告發布者暫停發布該項廣告,同時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廣告審查批準文件:
(一)臨床發現藥品、醫療器械有新的不良反應的;
(二)藥品和醫療器械被撤銷生產批準文號的;
(三)單位或個人被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的;
(四)被國家列為淘汰的藥品、醫療器械品種的;
(五)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立案查處的。”
9.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修改為“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
10.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應當及時填寫違法廣告通知書,移交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進行查處,并將通知書報送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通知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1.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中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修改為“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
12.將第二十六條中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修改為“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