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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刪去第九條第一款中的“和施工圖審查單位認定”內容。
刪去第九條第二款。
4.刪去第二十四條。
5.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具備相應承接業務范圍的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出圖專用章的,處以一萬元罰款;涂改、偽造資質證書或者出圖專用章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刪去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將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修改為:“未按規定的內容和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或者施工圖違反強制性標準未指出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五)修改《黑龍江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驗動物工作。”
將第三款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2.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市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受理實驗動物許可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實驗動物許可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實驗動物許可證的有效期五年。”
3.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實驗動物發生傳染性疾病以及人畜共患疾病時,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立即報告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及省和市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
4.將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中的“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修改為“省和市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5.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中的“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修改為“省或者市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6.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三十六)修改《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七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2.刪去第四十五條中的“后,再辦理其他審批手續”內容。
3.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三十七)修改《黑龍江省旅游條例》有關內容。
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利用互聯網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需經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三十八)修改《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七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將“和海事管理機構”修改為“以及海事管理機構”。
2.刪去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中的“、注冊登記”內容。
(三十九)修改《黑龍江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九條修改為:“依法取得的電力設施用地和依法劃定的架空輸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2.將第三十一條中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
3.刪去第四十三條中的“第一款”內容。
(四十)修改《黑龍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六條第三款中的“畜牧獸醫、”內容,將“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2.刪去第十三條第三款。
3.將第四十五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4.將“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四十一)修改《黑龍江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十三條中的“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2.將第二十一條中的“原發證機關”修改為“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3.將第二十八條中的“原審批部門”修改為“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4.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5.將第五十四條中的“原發證機關”修改為“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6.將“衛生、”統一修改為“衛生計生、”,將“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