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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修改《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有關內容。
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50萬平方米”修改為“100萬平方米”。
(四十三)修改《黑龍江省防震減災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四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款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2.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
(四十四)修改《黑龍江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十條修改為:“企業申請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省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合格的發放生產登記批準書;審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批準決定,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2.刪去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3.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社會公共區域和國家規定應當通過方案論證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方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p>
4.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取得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企業和銷售備案企業名錄”。
5.將第四十條修改為:“不符合法定條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的,撤銷登記,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登記,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十五)修改《黑龍江省無線電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受理,”內容。
(四十六)修改《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六條、第九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2.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設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企業,應當辦理工商登記并取得相應許可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p>
3.將第二十條中的“向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修改為“依法取得”。
4.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小作坊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取得小作坊生產核準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p>
5.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百條中的“衛生行政”修改為“衛生計生”。
6.將第七十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修改為“國家和省”。
7.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四十七)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二十四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2.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中的“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內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