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該微博上,還貼出了一則“法學專家研討會”的信息,“1月31日,在人民大學法學院召開法學專家研討會。議題《人再囧途之泰囧》的虛假宣傳、對《人在囧途》名稱的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是否構成對《人在囧途》的剽竊。”同時稱與會專家包括來自中國政法大學、人民大學、北京大學、中國社科院的6名法學界教授。
其中,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教授馮曉青在其3月3日的一則微博中表示:“電影作品糾紛案,涉及較大的可能是著作權侵權糾紛,但也不排除特定情況下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前者表現得多的是剽竊和抄襲,后者體現為違反誠信原則,不公平和正當地占有或利用了原告的競爭優勢,或者竊取了原告的競爭優勢。”
在馮曉青看來,“我們應當理性看待這個糾紛,不要太情緒化和情感化。”他表示商業糾紛是很正常的事情,何況兩者之間有些聯系。從著作權角度看,主要要辨別是否為正當使用,還是有剽竊、抄襲行為,但也要區分思想的利用和表達的雷同(使用),其中思想不受著作權保護。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考慮的理念則大不相同,焦點在于誠信原則。
而為了一部影片是否侵權而專門召開“研討會”,還專門邀請知名高校教授、專家,業內人士普遍覺得有些“興師動眾”。同時,有人質疑為什么原告不在影片上映之初發出聲討,而是在《泰囧》一朝成名之后突然“襲擊”,這是不是原告想借《泰囧》之名聲增加自身知名度也引人猜想。
是否侵權尚未可知
根據媒體報道,原告列出光線傳媒等四家公司三大“罪狀”。首先,被告故意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暗示、明示兩部片子是有關系的,《泰囧》是《人囧》升級版、第二部、續集等,使觀眾誤認為是《人囧》原出品人、原班人馬精心打造并奉獻的又一部力作;其次,被告在全國各地的宣傳、廣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囧》特有的名稱,導致觀眾嚴重地混淆、誤認;第三,將《人在囧途》與《人再囧途之泰囧》兩部電影進行的比對中清晰地發現,無論從電影名稱、構思、情節、故事、主題還是臺詞等N處,兩部電影實質相同或相似。
原告的律師表示,被告的剽竊行為構成侵權,不過是把片名改了一個字,將“在”換成了“再”,表達的意思就是“再一次”,令觀眾產生這是續集的聯想。此外,光線影業老總王長田關于《人在囧途3》將于2014年與觀眾見面的言論也表明被告至今仍在使用《人囧》的名稱,繼續實施著侵權行為,導致觀眾的誤認和混淆在進一步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