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付明德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從報道來看,此案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個是著作權問題,一個是不正當競爭問題?!?/p>
對于著作權問題,付明德解釋道:“由于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是思想內容,如果認為《泰囧》抄襲了《人在囧途》,必須是前者的‘表現形式’與后者相同或雷同,而不是‘思想內容’相同或相近。二者的表現形式是否相同,需要對二者進行比對,以確定二者全部或者部分情節、表達方式存在相同或雷同。”
至于不正當競爭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確定了如下不正當競爭行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這一侵權行為至少需要滿足下列要件:1、被侵權商品是知名商品;2、使用了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誤認。” 應當說《人再囧途之泰囧》與《人在囧途》名稱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付明德指出,“但是《人在囧途》是否是知名商品則是確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關鍵,原告需要舉證證明這一點?!?/p>
公開資料顯示,電影《人在囧途》于2010年6月4日上映,總票房約5000萬元,這算不算“知名商品”?
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p>
“《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所有權人是否存在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看其在宣傳時,是否通過虛假宣傳,使人產生如下誤解:兩部作品的‘生產者’相同,這同樣需要原告舉證。”付明德指出,“在舉證時應當注意新聞報道不能作為證據使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