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3年,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在當年的國企高管犯罪數量和比例一直穩居前三名。以受賄罪為例,最高占到了當年國企企業家犯罪的八成,最低也超過四成。”
今天,中國青年報輿情監測室聯合法制日報社子刊《法人》雜志,共同發布的《2013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分析報告》顯示:自2009年以來,貪污受賄一直穩居國企高管“落馬”的首因。
這是該份報告連續第五年面世。報告以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2月31日間,中國法院網等媒體公開報道的357起企業家犯罪案例為基礎,用17項測量指標對“國企企業家”和“民營企業家”兩個群體的案發領域、“落馬”年齡、涉案罪名等,進行定量分析而成。
中石油集團前任董事長蔣潔敏、中國移動前高管魯向東、“房姐”龔愛愛……2013年反腐之風勁刮。報告統計表明,去年,約六成企業家“事發”是因外力介入調查,近半國企高管在財務管理上“栽了跟頭”。
六成企業家因外力調查而“事發”
報告顯示,2013年企業家見諸媒體的犯罪案件共有357件,國企企業家和民營企業家兩個群體的犯罪或涉嫌犯罪件數量,均有所增長。
其中,涉及國企企業家的案件為87件,占357例案件的24.4%;涉及民營企業家的案件,則由2012年的158件“猛增”為270件,占比達75.6%。
“這里說的企業家,是指企業內部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董事、總經理、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以及財務總監等高管。”報告稱,“企業家犯罪是企業家實施的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犯罪,不包括企業家實施的與企業經營無關的犯罪。”
報告梳理了2013年企業家犯罪的案發原因,發現無論是國企還是民企,企業家“事發” 近六成是“相關機構介入調查”導致的。
比如,報告透露,在87例國企企業家犯罪案件中,有66例案件提及了該企業案發的原因。其中“相關機構介入調查”共涉及案件37例,占比高達56.06%。而排名第二的舉報僅占16.67%,排名第三的自首占12.12%,其他原因如媒體揭露、資金鏈斷裂、被害人報案和發生事故等,占案發原因的比例均不足5%。
“相關機構介入調查”同樣也是2013年民營企業家“事發”的首要原因。270例案件中,此原因達117例,占比54.17%。其余原因依次為被害人報案(12.04%)、資金鏈斷裂(12.04%),因舉報、媒體揭露而“事發”的比例較低。
報告認為,機構介入調查的主動性,折射了2013年“反腐力度堪稱史無前例”。
此外,從地域分布看,357個案例所涉及的企業遍布于我國28個省(區市)。與2012年相比,涉案企業的“集中地”并未改變,仍是集中于北京、廣東、浙江、江蘇等經濟發達省份,上述四地曝光的企業家犯罪數,占了全部案例的四成。
“經濟發展程度與企業的數量成正比,其中蘊含的法律風險也成正比。”報告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