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高管近半“栽”在財務管理領域
報告梳理了近五年的企業家犯罪總趨勢后發現:對民營企業家來說,他們在犯罪舞臺上的“曝光率”在逐年增加;對國企高管來說,其貪腐案件數“高居不下”。
報告顯示,2013年,在58例有明確罪名的國企高管犯罪中,共涉及28個罪名。其中,受賄罪26例,占比44.83%,位居第一;貪污罪13例,占比22.41%,位列第二;挪用公款罪11例,占比18.97%,位居第三。其余從高到低分別為詐騙罪、私分國有資產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和濫用職權罪。
“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三個罪名,基本屬于國企企業家犯罪的‘老三樣’,連續五年無論數量還是比例穩居前三位。”報告總結,以受賄罪為例,最高占到了當年國企企業家犯罪的八成,最低也超過四成,貪污罪的比例也在22.4%~45.7%之間浮動,居高不下,挪用公款罪在當年國企案件的一成左右搖擺。
與之呼應的是,貪污、職務侵占、挪用公款等均屬“財務管理”領域——而這一領域,占了去年國企高管犯罪領域的“半壁江山”。
報告顯示,87例中,有60例提及了國企高管犯罪的案發領域,其中財務管理(48.33%)位居第一。與之相對照的是,民營企業家犯罪領域的第一位是融資環節(33.33%),民企老板占比最高的兩個罪名,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0.77%)和集資詐騙罪(10.38%)。
一個耐人尋味的細節是,報告顯示,去年國企高管犯罪人的案發年齡,約平均比民企老板高6歲,前者為53歲,后者為47.25歲。
“這與國企企業家犯罪查處方式、涉嫌罪名結構等密切相關。”報告稱,“通常而言,國企企業家最常觸犯的三大罪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都需要一定的權力基礎才能實施,往往需要一定年資;另一方面,國企高管犯罪被追查,往往是在實施犯罪多年后——甚至離任審計時才被發現的,查處時間的滯后性,也導致其比照同期被查處的民企高管們更年長。”
獲刑10年以上者不足四成
2013年版報告發現,去年,企業家犯罪“窩案串案”持續高發,但刑罰處置呈“輕緩化”趨勢:獲刑10年以上者不足四成,企業家死刑案例連續三年下降。
報告梳理了61例有明確涉案人數的國企高管“落馬”案,發現去年涉及“窩案”的犯罪人數有183人,“在已知共犯關系的17例案件中,上下級和同事共同犯罪的案件占比82.35%。”比如去年中石油“窩案”和中國移動“窩案”,被稱為中國國企反腐史上最大的兩起腐敗窩案。
對民企老板而言,在226件明確涉案人數的案件中,“窩案”有138例,作案總人數1079人,“同級同事之間共同犯罪的比例高達55.75%”。
法律對企業家犯罪的懲處情況如何?報告顯示,去年357起案件中,有明確判罰結果的200例。其中,企業家獲刑10年以上者不足四成。
“雖然企業家犯罪的數量在不斷增加,但刑罰的烈度也在隨著法律修改、社會寬容度的增大而不斷降低。”報告分析,以死刑為例,《刑法修正案(八)》大幅度的減少了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等經濟犯罪的死刑,“另一方面,隨著刑事訴訟法對證據標準的提升和明確,很多民刑交叉案件由于證據標準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或者當事人雙方進行了刑事和解,從而可以進行非罪化、輕刑化的處理,近三年涉案企業家被判5年以下輕刑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從21.43%上升到2013年的40%。”
但報告提示,企業融資、財務管理、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公司經營5個領域,仍然是企業家犯罪風險“高發帶”。
報告還預計,在未來5年中,企業家犯罪將有幾大趨勢:一,隨著中央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強,官商勾結中的利益一方——企業家犯罪數量將呈持續上升趨勢;二,隨著改革不斷深入,自發的民間融資將逐漸被制度化、法制化,因民間融資不暢引發的犯罪數將大大減少;三,取代融資類犯罪的將是制假售假、環境污染等“民生類”犯罪,以及新興經濟領域中的“擦邊球”犯罪;四,隨著經濟犯罪的立法更加寬緩,使企業家犯罪的查處力度逐漸降低,但通過“行賄黑名單”、“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對企業家從業資格的限制,會越來越高;五,公司治理結構和企業風險防控進一步完善,企業家的個體犯罪風險大大降低。(記者 王夢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