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所謂“口袋罪”,是指因為規定過于寬泛導致很多違法犯罪行為都可以歸到同一個罪名下,從而使該罪名成了一個什么都能裝的“口袋”。“流氓罪”和“投機倒把罪”便都曾是“口袋罪”。
在法學界,1997年新刑法通過之前有一些公認的“口袋罪”,其中以投機倒把罪、流氓罪最為聞名。
所謂“口袋罪”,是指因為規定過于寬泛導致很多違法犯罪行為都可以歸到同一個罪名下,從而使該罪名成了一個什么都能裝的“口袋”。“流氓罪”和“投機倒把罪”便都曾是“口袋罪”。這兩個“口袋罪”的發展演變過程,是中國法治進程的一個重要標本:
——流氓罪。源于1979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后,相關部門不斷對流氓罪進行司法解釋,“霸占售票窗口,強行發放自制的編隊序號,迫使旅客購買序號”算流氓罪,“未婚男子以‘戀愛’為名,玩弄女性,奸淫多名未婚婦女,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也算流氓罪。
1997年,新刑法通過,流氓罪被取消并分拆為具體名目的多個罪名:即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淫亂罪和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罪、盜竊、侮辱尸體罪,并確立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以及猥褻兒童罪。這些分解出的罪名在量刑時全部廢除了死刑和無期徒刑。“流氓”罪的叫法也從刑法中徹底消失。
——投機倒把罪。源于1979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以走私、投機倒把為常業的,走私、投機倒把數額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機倒把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投機倒把是指以買空賣空、囤積居奇、套購轉賣等手段牟取暴利的行為。
1987年9月17日,國務院頒布《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規定的11種投機倒把行為,都是當時沒有法律規范的行為。其中包括: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從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的;倒賣國家計劃供應物資票證,倒賣發票、批件、許可證、執照、提貨憑證、有價證券的;倒賣文物、金銀(包括金銀制品)、外匯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