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取消“投機倒把罪”,2009年8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刪去法律中“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規定,并作出修改。2009年1月15日,國務院以“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為由,宣布《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正式廢止。
刑期
已生效的判決必須執行,“廢罪”的“余刑”也一樣。保外就醫的時間依法要計入刑期,但監獄應該及時掌握保外就醫犯人的身體狀況,在適當的時候及時收監,這是監獄的責任。
牛玉強因流氓罪獲刑,至今仍在服刑,而流氓罪已經廢止多年。這種因“廢罪”獲刑,并在新法實施后仍在服刑的犯人,該如何處理?對此,眾多法學專家普遍認為,從嚴格的法律角度考量,已生效的判決必須執行,這完全符合法律的實質要義,所以“廢罪”的“余刑”也一樣要執行,這是無可爭議的。部分專家則表示,如果判決本身確因時代等原因有嚴重問題,也可以通過特赦、減刑等方式來進行糾正。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建武便如此認為。
那么,在因“廢罪”服刑期間,保外就醫的時間是否可以計入刑期?對此,學者們表示,保外就醫的時間依法是要計入刑期的。廣東省律師協行政法專業委員會主任何富杰表示,按照法律規定,當身體已經痊愈之后,監獄就應該將犯人重新收監,這是監獄的責任。監獄應該及時掌握犯人的身體狀況,從而采取措施,否則監獄要承擔不利的后果。以牛玉強案為例,他最初在家的兩年,其保外就醫時間計入服刑時間是沒有問題的,而此后監獄沒有及時掌握其身體情況并采取措施,其后他在家12年時間也應該按保外就醫算入刑期,牛玉強只要服剩下的刑期即可。
來源:華龍網 編輯:鄧京荊